第一条 为了严把上市农产品质量准入关,切实保障入市食品质量安全,营造安全、放心的消费环境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上市农产品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。
第三条 农产品供应商必须取得国家认定的合法资质证、照。
第四条 依照《合同法》规定,依法与农产品供应商签订《农产品准入协议》,明确协议准入品种、数量、规格、质量、供应时间、地点、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条款。
第五条 农产品供应商所提供的蔬菜、水产品等实行“场厂挂钩”、“场地挂钩”等协议准入制度,引进信誉高、质量硬、品牌响的供应商,提升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度,从源头把好农产品质量关。
第六条 农产品供应商必须对所供应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,出现质量问题,将依照《农产品准入协议》及相关法律、法规规定,追究其责任。
第七条 供应商提供无公害果蔬、绿色果蔬、有机果蔬,必须出具国家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和专用标志免检证书,方可入场销售。
第八条 供应商提供无公害果蔬基地的产品,必须出具产地认定证书及近期产品检测合格证,方可入场销售。
第九条 供应商提供其他果蔬产品,需取得国家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,方可入场销售。
第十条 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果蔬,拒绝入场销售。
第十一条 对违反《农产品准入协议》质量条款,供应不合格农产品的供应商,依照《合同法》及协议规定,进行处理,情节严重的,依法解除合同,取消其入场销售资格。
武汉白沙洲大市场检测中心
白沙洲大市场工商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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